张晓雪律师亲办案例
江冬与顾XX邱XX共有物分割纠纷
来源:张晓雪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3-02
浏览量:359

案情综述:

江冬与顾XX于200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,于2017年12月29日登记离婚。邱某某系顾XX与其前夫邱某某所育之女。2017年12月29日,江冬与顾XX签订《离婚协议书》,约定:1、再婚后无子女;2、无共同财产;3、无债权债务。离婚后一年多,江冬向法院起诉,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中潭路房屋,该房屋权利人为顾XX、邱某某,购买时间为江冬与顾XX婚姻存续时间。

判决结果:

对原告江冬的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

胜诉分析:

首先律师要确定中潭路的房屋到底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,经过顾XX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律师分析中潭路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虽然是顾XX出售婚前不动产所得房价款,经过两次转手再购买中潭路房屋,但是顾XX无法证明购买中潭路房屋的购房款就是直接来源于出售婚前不动产,这个无法举证。
其次,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,才能间接证明江冬和顾XX离婚时候对中潭路房屋是做过处理的,这样对我们的诉讼的目的即驳货江冬全部诉求更加进一步。
最后,我们将顾XX将婚前不动产出售后,再次购买常德路房屋,然后再出售常德路房屋,再购买中潭路房屋这个过程用证据给予呈现,同时证明购买中潭路房屋时候江冬在日本,且江冬没有证据证明在购买中潭路房屋时候有出资,综合可以说明虽然中潭路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,但是江冬对该房屋贡献极小。故双方离婚时候,中潭路房屋归顾XX所有符合常理。以上事实,有《结婚证》、《离婚证》、《离婚协议书》、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、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》、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》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,法院予以认定。


(来源于:裁判文书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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